(网经社讯)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详见网经社【专题】这些重点一定要懂!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磅发布),在央视“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办法》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央视315晚会)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采取误导性展示(好评前置、 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等),虚假营销,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的“数据造假”行为,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值得关注的是,早前,手机淘宝对评价体系进行了改版,改版后,中差评内容统一合并在了"感觉不佳"的标签中。同时,一些电商平台也存在弱化“中差评”的趋势。
“一 直以来,电商商品评价体系成为消费者对商品辨别优劣的‘风向标’。在这一环节,商家通过积极的用户评价信息达到获客、引流的目的;而消费者通过此得以更加 全面了解商品信息从而做出更恰当的消费决策。这也体现了卖家与买家双方之间的存在的‘利益分歧’。”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信用是维系网络购物的纽带,更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对于商品评价制度的优化,尽管弱化中差评并不会对消费者体验带来重大影响,但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其本身的作用。同时这也是督促各大电商平台重视对商家管理,提升商家以及平台售后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