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判决文书公开。随后在9月13日,上海市版权局发布了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该案件入选,这也间接说明了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力。
此单是近年来就著作权判决金额较大的案例,有人称天价判罚,判罚是否过重引起行业争议,专家表示案件过程中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案情经过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在2016年5月与小说《三体》的作者刘慈欣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刘慈欣出具授权书,原告享有将《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授权。被告荔支公司通过其官网和“荔枝”应用软件提供未经授权的三体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服务,使得网络用户不再访问原告网站并下载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荔支公司认为《三体》改编成广播剧的权利独占许可为喜马拉雅公司所有,且刘慈欣未将涉案作品网络直播的权利授权给腾讯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荔支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7万余元,并在其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争议
此单也是近年国内就著作权判罚金额很大的案例,在行业、知识产权领域引起了很大关注,引起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认为,荔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互联网直播服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其侵权。但是,荔支公司如果明知或应知其主播在平台传播侵权音频,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或者平台采取的措施与其具备的能力不相对应,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特别是荔支公司从平台主播提供的侵权音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法院判决荔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法院超出法定限额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是否适当?
刘凯律师认为,法律虽赋予了法官在法定额范围内进行酌定的权力,但该定额不能随意突破。
由于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是发生于2020年,应当适用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此时的《著作权法》第49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首先应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若损失难以计算,则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则可酌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且在适用这三种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时,是有先后顺序的,即权利人损失第一,侵权人获利第二,法定赔偿第三,且仅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或计算不合理的情况下,才顺延适用下一方式。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中规定了,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才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而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且认定了荔支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分成获利有限,但又认为《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的收益,不能仅以荔支公司与主播的分成认定荔支公司的侵权获益。因此,在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有限的情况下,超出法定限额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我个人觉得判决是欠妥的。”刘凯说。
对于此案,广东律协专利委副主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胡子骐律师表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是旧著作权法即2010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是采用法定判赔。旧法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突破该上限,判赔为500万。虽然突破上限本身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突破上限判赔的案件是极其少数的,所以法院更应对于其突破上限判赔的原因进行充分说理,而一审法院显然做得不够。
“该案上诉人的一个重要上诉理由便是源于其对于一审法院突破上限判赔的不解。虽然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加强了此部分的说理,但二审法院的说理仍不够充分。”胡子骐律师表示,例如,二审法院如何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得出“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结论,二审法院无任何说理。
胡子骐律师认为,裁判说理是自然公正、程序正当的应有之义,是扼制司法擅断、推动文明司法的重要举措。判决书应论之有据、判之有法,这样不仅有利于树立公正形象、保障司法权威,也更有利于被当事人真正信服,从而自觉接受,避免缠诉累讼。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绍华律师则表示,腾讯荔支的案件有两点需要考虑:首先,本案证据中,原告腾讯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荔支公司的实际获利,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受害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形,应由法院在法定50万元的限额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法院突破50万元的法定最高限额,判决500万元的高额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案被诉的作品是荔枝用户上传,并非荔支公司直接侵权,从已有公开判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平台承担帮助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例,没有一例判赔超过50万元的。本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一二审法院均认可本案应适用2010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赵绍华律师认为,管辖问题值得商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案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立案,对案件这种“拉管辖”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行业观察:避免过度维权 版权保护需理性而为
2021 年 6 月 1 日,新《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受保护作品 ”的定义和类型更加完善,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同时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 10 倍,由之前的 50 万提高到 500 万,为新类型网络作品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也带来了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更加激烈。可以说一方面这有力保护了版权方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互联网巨头利用法律互相攻击乃至打压对手。如何避免天价赔偿过度维权对市场的不利影响,让新《著作权》法发挥法律的应有之义,需要相关部门继续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