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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8日 10:28:0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瑞安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壮大网络经济主体

  (一)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电子商务企业,且运营满1年的,按照实际租赁的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场所面积(以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为依据)给予租金补助;经营办公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8元/月的租金补助;经营办公场所面积超出200平方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6万元。对在市商务局认定的在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租赁经营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另加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始日期,有效期为3年。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场所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二)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前3年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对电子商务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市场、特色街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我市组建电子商务联盟,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与基建款除外)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上年度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首超100万元的,另外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超过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对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的,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型企业、成长型企业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市政府网站1年的友情链接。

  (五)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1年以上的,在享受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以及限下转限上优惠政策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同时,另外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网络年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个体转为电子商务企业,在享受我市“个转企”优惠政策的同时,另外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六)对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开办电子商务企业或者个体电子商务经营户,在享受国家有关大学生就业与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政策同时,另外给予每平方米5元/月的租金补贴;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可申请无偿创业补助,经评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七)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成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教学、技术研发、推广运营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八)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网络支付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许可备案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补助资金从3年后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中兑现。

  (九)对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市商务、财政部门认定的,给予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凡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的物流快递业企业,经审核,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为3年,3年合计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十)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委托我市第三方平台公司代为运营且年网上交易额首次超100万元的,给予3万元运营服务费补贴。

  (十一)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的代理运营、网页设计、IT技术支持、摄影摄像灯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享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租金补助政策。

  三、打造电子商务人才队伍

  (十二)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服务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十三)对经过市商务局审查认可的电子商务培训班,给予场租费全额补助,每场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四)对电子商务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经市商务局认核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每人培训费的50%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5000元。

  (十五)对被市商务局评为市级电子商务领军人物的,给予3万元奖励。

  四、建设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

  (十六)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对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的,返还20%的土地款,用于电子商务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购买第三方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的,给予交易环节中地方所得税收全额减免优惠。

  (十七)对租赁闲置工业厂房从事网络经济经营活动的,给予缴纳相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5年内用地性质不予改变,免收土地收益金;5年后,改变用地性质,且继续从事网络经济经营活动的,其土地出让金差价按30%收取,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按30%逐年收取。对楼宇与厂房改造为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其改造费用给予20%的补助(楼宇厂房租赁合同须在5年以上),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十八)对用在电子商务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和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3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园区和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总额首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主体100万元的奖励。

  (十九)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的电子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电子商务楼宇(集聚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减免”扶持政策。

  五、其他

  (二十)每年安排一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其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宣传展览推广、对电子商务促进会开展行业管理服务活动给予补助及购买其他社会服务等,其申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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