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1.鼓励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创建示范。对获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电商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社区)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园区和企业创建示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的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个或以上级别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3.鼓励电商企业创建品牌和标准。对电子商务企业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分别按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对于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电商创新应用发展
4.鼓励本土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网上销售超过500万元,且年增幅在50%、100%、200%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网上销售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并实现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带动就业20人以上、实际缴纳税收连续两年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按实际投资额不高于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电子商务载体建设
6.鼓励电商载体建设电商服务类项目。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当年围绕电商发展而开发或新建的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商融资服务中心以及专业配套等公共服务类项目,给予园区建设方实际设备投资额不高于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电商服务网点建设
7.鼓励农村和社区电商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邮政、供销及商贸企业、电商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合作,完善农村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商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完善社区网点服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便民消费。对农村县级服务中心、乡镇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以及自有社区门店、合作社区服务店、自提柜等三类网点(建设标准另定),给予实际投资额不高于3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促进电商发展氛围
8.鼓励举办高水平电商活动。对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博览会、峰会论坛、人才培训等活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承办机构实际投入(如场租费、宣传费等)不高于80%、60%、40%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9.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对获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企业)等试点,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运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发展外贸的企业,年度投入达5万元以上,按不高于30%给予扶持;对自建或租赁海外仓的平台或企业,首年按前期投入不高于30%给予扶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服务出口额达6000万元、2亿元、5亿元的海外仓,每年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扶持。
10.鼓励本土跨境电商平台发展。对年销售额达6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或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平台与出口信用保险合作,对参保的平台或企业,按保费不高于50%给予扶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附则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扬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电子商务或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按奖补标准测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不予扶持。
本扶持政策中所有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企业(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50%。
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面向全市范围,有效期2018~2020年,由扬州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