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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全文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0日 11:08:41

(网经社讯)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电商全覆盖巩固提升、电商振兴乡村提升工程等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壮大农村电商经营规模,推进电商服务下行、农产品上行,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国家、省、合肥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巢湖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二)在巢湖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和电子商务主要配套服务企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电子商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保障以及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等;不在巢湖市注册登记,但积极助力巢湖市农产品上行的企业,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享受政策。

二、扶持鼓励政策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企业

1.对企业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突破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占比超过50%的,奖励标准上浮30%。

2.对企业自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且平台年度网上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年度实际发生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推进农产品网络销售

3.对企业挖掘培育乡镇(街道)特色农产品,包装策划后通过线上平台销售,且单款产品年销售超过1000单的,给予每款产品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企业2018年在阿里、京东苏宁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上开设特产馆销售本市农产品(馆内单品不少于20种),正常运营且年度网上销售5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已建且正常经营的特产馆(馆内单品不少于50种),按当年度网上销售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企业加入并运用巢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其实际购买二维码费用给予30%补助;对各类市场主体围绕本市农特产品网上销售开展的营销策划设计与制作、标准化和品牌培育及分级分类加工包装配送等建设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投入部分给予30%补助,单个主体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6.鼓励在淘宝天猫、京东等有影响力的知名电商平台,开展我市特色农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促销活动投入费用年度超过10万元且活动期间网上销售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对促销活动组织企业,按其网络推广营销费用给予5%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载体建设

7.对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升级改造、设备购置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100%补助,其中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费用,根据与承办企业签订的协议支付;对农村淘宝巢湖服务中心相关费用,按照协议中条款规定予以支付。对2018年新建的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符合建设规范,有专人负责运营,并按时上报电商发展、电商扶贫信息数据,按实际投入费用给予7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乡镇补助1个)。

8.对整合社会物流5家以上、实现农村物流快递统配统送的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运营企业,按每整合一家给予1万元的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整合社会物流5家以上、实现农村物流快递统配统送、实现全市村(社区)全覆盖的市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运营企业,按照每个村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9.对企业统筹管理151个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乡村电商服务网点,开展运营维护指导和培训,给予企业每年10万元运营补助;对企业在部分村新建乡村电商服务网点,按每个网点实际投入费用给予补助,单个网点不超过6000元。对验收合格的乡村电商服务网点,年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订票务等电商交易金额5万元以上,服务台账建设规范,按每年1000元给予运营补助。

(四)开展电商精准扶贫

10.对企业围绕贫困村、贫困户产品进行品牌注册,注册后进行培育包装、线上销售且销售5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款产品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电商及电商应用企业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就业时间满6个月、缴纳相关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对相关企业给予补助。

1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乡村电商服务网点或开设网店且正常运营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网点年电商交易金额5万元以上、网店年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按每年2000元给予运营补助。

(五)支持开展电商培训 

13.对2018年度开展电子商务普及、管理、营销策划、技能人才等培训活动,由承办方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提交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结合培训效果和电话回访情况,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商讨,按参训人数100—3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承办方一次性补助。

(六)鼓励集聚发展和示范创建 

14.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30个(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0个(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运营1年以上的双创楼宇,给予运营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乡镇(街道)围绕电子商务建立创业园区、创业点,且正常运营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乡镇补助1个)。

15.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好网货”称号的产品,按照每款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推介及外出考察活动

16.对政府、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组织的围绕电子商务开展的宣传推介、创业大赛、招商等活动,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助。对农村电商项目承办企业、市电子商务协会开展的县域电子商务宣传推广等大型活动,其相关费用按实际支出总额的7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主体年度补助不超过15万元。

17.对由市本级及市本级以上商务部门组织参加境内国际、全国性专业(专题)展销活动(不含广交会)的企业,给予省内每次1500元、省外每次3000元参展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18.对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电商工作人员、电商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外出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经费,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八)营造良好电商发展环境 

19.分年度开展电子商务先进乡镇(街道)、电子商务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并分别给予2万元、0.1万元的奖励;分年度开展电子商务先进村(社区)评比表彰,并给予1万元的奖励;分年度开展电子商务优秀企业、村级电商服务站点评比表彰,并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的奖励。

20.加强电子商务工作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附则

(一)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本政策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活动开展要事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备案。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规范经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不得享受补助奖励。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三)市政府以前出台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其中跨境电商申报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巢政办[2018]3号)要求申报。

(四)除明确规定按年度申报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按实际发生时间进行申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录入省财政厅“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巢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商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市商务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五)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同时废止《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巢政办〔2017〕46号)。(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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