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71号)、《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4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进一步加快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黔江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黔江区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5〕1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对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方面进行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相关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创业补助
第四条 对经批准投资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实现运营服务、企业孵化、产品展示、电商培训、仓储物流等功能,入驻电商企业50家以上的区级电商产业微企孵化园的企业,采取项目申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对在区级电商产业微企孵化园附近依托专业市场等投资建成“互联网+”产业园并发展30家以上商户正常开展线上交易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投资建设 “智慧商圈”的企业,采取项目申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平台建设投资额3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投资建成500平方米以上有较强聚集辐射和带动实力的电商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地点建设的“互联网+”产业园、“智慧商圈”、电商运营中心只能申报一个。
第七条 对自建一级域名的B2B、B2C等电商平台的企业,且线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对区内企业以企业名义在苏宁易购、天猫、京东三大电商平台开设特色专卖店且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九条 对建成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商务乡镇街道电商服务站、村(居)电商服务示范店的企业,按电商服务站5万元/个、电商服务示范店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对建卡贫困户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给予一次性网络服务费补助1000元。同一贫困户在多家平台开店或在同一平台开多家店的,按一个名额计算。
第三章 运行扶持
第十一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商市场主体通过网销渠道销售本地生产的农特产品到区外的,按3元/单的标准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对覆盖全区30个乡镇街道的物流企业,向乡镇电商服务站和村级电商服务店投递农村居民网购物件、收集乡镇网销产品进城向区外投递的,按投递物件0.5元/单、收集物件1元/单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对入驻区级电商产业微企孵化园的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机构,实行仓储、宽带和场地费用全免。
第十三条 对经报批同意举办的参加商户5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展会和农网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举办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公交车开通到区级电商微企孵化园的公交公司,给予5万元/年的补助;根据客流量增长需要,适时支持电商微企孵化园开通职工专用车,给予最多每月1万元的运行补助。
第十五条 将区级电商产业微企孵化园作为景点和中高职教育实训基地打造,对组织外地游客参观区级电商产业微企孵化园武陵名特优产品展示中心的旅行社按1元/人/次的标准对旅行社进行补贴,对孵化园管理企业按1元/人/次的标准给予旅游团餐补助;支持中高职学生到区级电商产业微企孵化园见习、实习。
第四章 贡献奖励
第十七条 对从事我区 “黔江十宝”等本地特色电商产品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销产品,年供货销售额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线上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新增区本级实得税收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策划电商概念品牌爆款品牌,并且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国家级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一次性补助以外,财政的其它扶持政策按年计算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的3月底以前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合同;
(三)企业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开户银行、账号;
(四)其他相关资料。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兑付。
第二十一条 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当年享受本办法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不依法纳税、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发生安全事故、有其他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我区电商发展。对已享受国、市支持的项目,不再单独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但国市支持力度小于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办法相应支持政策补足国、市支持后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工商、人社、农业、供销、经信、邮管、通信、质监、食药监、人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黔江电商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区商务局可以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71号)及我区实施办法,提出本办法之外急需补助的事项,报区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兑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资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编选: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