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一)引进电子商务高端项目。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池州注册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等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之间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对于上述高端项目在规划用地、办公用房、金融、研发、物流、仓储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配套支持。
(二)创建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促进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由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上台阶奖励。
二、分类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四)支持自营类电商平台。对平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五)深耕特色化服务平台。在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地方特色馆、地方产业带、地方生鲜馆等),入驻企业40家以上,推介本市地产品及旅游资源等,为参与企业上线提供共享服务,年网络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该馆运营主体50万元/年运营服务补贴。
(六)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池州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补助。
三、推动电商集聚发展
(七)提升电商产业园集聚。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4000平方米,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年补助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入驻一家年网络销售额超500万元电商企业,再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八)完善配套服务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在电商产业园新建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对新建5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电商服务企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一次性给予每个席位1000元的硬件投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数据中心,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九)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对电子商务代理(外包)企业受托我市传统企业网络销售代运营达10家以上,年代理服务费收入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十)提升电商企业应用水平。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应用,每年发生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达2万元的,给予其费用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超50万美元的,给予其发生在我市快递费用的30%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设立(租赁)海外仓、海外展示中心开展跨境业务的,给予其设立(租赁)费的20%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着力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商主体,加快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等在贫困地区、民族聚居区开展电商创业,带动我市焦枣、黄精、茶叶等农特产品网上销售,实现电商精准扶贫。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电商创业者,由市政府通报并授予荣誉称号。对电商企业设立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达40个以上的,按每个电商服务站4000元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十三)鼓励电子商务进社区。对电商企业利用社区便利店等销售门店开设“网订店取”点50个以上,或在社区、学校、商务区等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3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五、鼓励创新发展
(十四)促进电商技术运用创新。鼓励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我市农特产品实行智能监测、信息展示、产品追溯等数据化管理,以展示其网销地产品生态品质,提升网销竞争力的,按其数据化综合管理系统实际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调整池州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健全相应的协调机构,完善电子商务促进政策。
七、其他事项
(十六)本政策支持范围是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十七)本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本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其余均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按50%承担。
(十八)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2015年6月19日印发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4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编选: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