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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在线新经济逆势增长的内在逻辑
殷德生​人民论坛网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5日 10:02:18

(网经社讯)近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先降后升,上半年GDP同比下降1.6%。经济虽受疫情冲击影响出现负增长,但二季度经济增长由负转正,主要指标恢复性增长,经济运行稳步复苏,民生保障领域和新动能领域保持较快增长,这不仅显示出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而且催生了在线新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的逆势增长。例如,今年上半年,我国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4.5%,电子商务服务业投资增长32%,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软件信息服务行业的商务活动指数位于55%及以上。基于互联网经济表现活跃,在线新经济正在改造着现代生产制造(无人工厂、工业互联网)、生产性服务业(电商零售、在线金融服务、在线展览展示、在线研发设计)和生活性服务业(在线教育、在线文娱、在线医疗、无接触配送、新型移动出行、远程办公)。

在线新经济作为新的经济模式,是数字经济的主要形式,具有在线、智能、交互、跨界等新的特征,它与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深度融合,创造出了企业新供给模式、消费者新需求模式和经济新增长模式。依托数字化经济平台和在线经济企业,在线新经济正在加速向各类经济业态扩展,以及线上与线下经济活动的融合。

规模报酬递增效应——“在线新经济”逆势增长的逻辑

借助人工智能、5G、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智能交互技术,在线新经济在生产、服务等众多领域改造着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过程。在线新经济遵循着规模报酬递增的逻辑,具体表现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外部经济等效应上,其不仅以大规模市场需求为基础,而且具有柔性生产以及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功能,注重价值链管理思维和市场适应性原则。

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潜力的衰竭源于规模报酬递减规律。但是现实生活中这种趋势发生得较为缓慢,而且有观点认为,一些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报酬递增的情况。20世纪80年代,以保罗·罗默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强调,知识的非竞争性特征使其成为一种报酬递增的要素,它可以被重复使用,而且重复使用不会造成成本的增加,也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宏观经济学家已经明确了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报酬递增的重要性。

在线新经济之所以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其逻辑也在于规模报酬递增。庞大的市场规模是规模报酬递增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线新经济活动日益向城市集聚。与新增长理论注重知识要素的作用相比,在线新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就是数据要素。数据要素和知识技术要素一样,不仅可以被重复使用,而且还能被多人同时使用,从而导致同样收益的情况下成本不断下降甚至无成本,产生规模报酬递增效应。

得益于“新增长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引领作用,技术创新过程日益平台化。同样地,现在的在线新经济增长机制所依赖的是数字化平台。数字化平台提供了供需双方和中介等市场参与方在不同时空里在线互动和交易的机制。这种平台一旦形成,可以促使所有参与主体不断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数字化平台还会在外延上改造和扩展价值链。虽然在衡量在线新经济以及相关的价值创造上还存着不少困难,但在线新经济的成本优势在世界市场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若以通信技术服务和可数字化交易的服务出口来看,其增速远大于世界服务贸易的出口增速,可数字化交易的服务出口已占到了全球服务出口的一半。越来越多的领域实现网络化、个性化和智能化,数据日益嵌入生产和服务环节,数据及其跨境流动成为在线新经济国际竞争的重要支撑。

发挥在线新经济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要依赖于规模经济,尤其是内部规模经济。纵观世界在线经济头部企业亚马逊、Google、阿里巴巴、腾讯等,其不仅市值规模庞大,而且在特定领域拥有垄断性的市场地位。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数据显示,亚马逊占有全球在线零售市场的40%份额;Facebook占据了全球三分之二的社交媒体市场;Google拥有约90%的互联网搜索市场;中国60%的电子商务市场归阿里巴巴;腾讯(微信)和阿里巴巴(支付宝)几乎占领了整个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在线新经济的平台化机制使经济关系网络的结构从传统的中心外围格局转向全连接网络生态,点对点(P2P)的连接应用在各产业领域和市场扩展,数量众多的在线主体相互分享着显著的网络外部效应。这不仅使每个参与者的成本趋于下降,而且加深了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在线平台对每个经济主体都越来越有价值。用户转换服务供应商时将面临成本增加的情况,平台为了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就会追求集成服务和各类增值服务,于是在线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和市场集中趋势就日益明显。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用户的激增而且具有一定的沉没成本,在线新经济平台获取了更多的数据要素资源,进而强化其成本优势和规模报酬递增效应。

产业链数字化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在线新经济”逆势增长的硬件支撑

在线新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是新一代通信技术及其应用平台,其适应和推动着产业链数字化的趋势。这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场交易设施和创新技术设施。市场交易设施旨在确保在线交易的有序运行,具体载体诸如亚马逊、阿里巴巴、脸书、谷歌等数字公司以及各分领域的在线商业模式;创新技术设施旨在研发和提供操作系统或技术标准。目前,对在线新经济发展形成强有力支撑的就是5G技术及其应用的配套设施建设。在线新经济技术的核心源于数据要素,同时其又是数据资源的创造者。5G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和所有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正在加速推动着全球产业链的数字化进程。

目前,我国实施的“新基建”正是面向未来的新一代信息科技变革,助推在线新经济的发展和升级,为数字化产业链布局提供支撑。在其所涉及的领域中,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占主导。5G作为移动通信领域的重大变革,是当前“新基建”的领衔者,不仅会带动信息、通信和技术(ICT)全产业链发展,还将加快通信、制造、能源、交通、商业以及民生行业朝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加速变革,为在线新经济铺设“高速公路”。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度较低,在线新经济发展亟需信息和数字设施支撑。早在2018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出台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支持政策,推进智能、绿色制造”。不少地区在去年就开始布局5G网络设施建设。从全国来看,在线新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加快了速度而且还各有侧重。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广州深圳侧重于5G硬件设施建设,京津冀城市群的龙头城市北京在人工智能、云计算技术设施建设上相对突出,长三角城市圈的龙头城市上海在5G技术应用场景、工业互联网领域和产业数字化融合上显现出优势。

与5G技术一样,区块链技术也属于在线新经济发展的“通用技术”,几乎能被各类行业所应用。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电商零售领域的应用创新,不仅创造了天猫“双11”交易额奇迹,而且为在线新经济的突破性增长提供解决方案,尤其是数据要素的信用问题、隐私问题和安全问题等。传统区块链因依托服务器而无法离开机房,现在的区块链日益走向无线移动,并通过手机接入区块链网络。传统的数据跨境流动一直存在着安全隐患,现在的跨境数据流动可通过区块链平台在线传输,不仅便捷高效而且还能保护隐私,保障数据安全性。以前的各类云资源分散且应用和进入的技术门槛高,现在我国建设了全球性区块链基础设施网络(BSN),解决了云资源整合的技术难题,通过降低技术门槛为区块链在在线新经济中的大范围应用提供了支撑。

基于5G和区块链技术的“新基建”的初衷更多的是中长期效应,激发以信息化、智能化为特征的在线新经济的动能,消除新技术大范围应用和数字经济所需基础条件的缺口,其兼备了短期拉动投资需求且长期构筑经济新动能的显著特征。根据《中国5G经济报告2020》,我国5G产业的投资将有着高达6倍的产出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应就是依靠在线新经济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体现出来的,注重网络外部性、规模经济等市场原则和新经济产业布局的协调性和引领性。因此,在线新经济集聚于市场规模较大的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区域。

营商环境与制度供给——“在线新经济”逆势增长的软件保障

在线新经济既具有规模报酬递增性质,其厂商又面临着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规模经济成为在线新经济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使得其不同于其他要素,容易使社会对该要素的投资以及产权保护相较于均衡状态显得不足,这要求政府要构建与在线新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供给体系和营商环境。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和经济形态,在线新经济在技术上也许并不是问题,制度供给及其效率是在线新经济蓬勃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制度供给方式上,不能拘泥于传统经济模式,以免对在线新经济发展形成“桎梏”。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和规制体系,目的是为在线新经济发展提供清晰有效的制度规范,同时对扰乱线上市场行为的惩罚予以明晰。因此,政府在制度供给时可考虑在线新经济的驱动因素、数据要素和数字化平台、信息和数据密集的特征,重新审视已有制度框架的合理性,创新规制模式和机制,为在线新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从宏观调控手段上看,在税收政策、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创造有利的环境,减少竞争中的政策壁垒。从微观规制手段上看,消除智能交互技术跨界融合创新的障碍,构建5G和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实践区和生态链的支持体系,为在线新经济企业的品牌网络营销提供平台,为企业的研发融资和风险投资提供多元化渠道。从营商环境上看,一方面加强诸如大数据中心等数据要素共享网络建设,另一方面完善“一网通办”“证照分离”和“一网统管”等公共服务体系。

对于在线新经济的规制体系,要坚持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制度适应性的效率。最有可能导致在线新经济出现市场失灵的是委托代理问题、垄断格局以及信息监管机制问题。在线新经济的各类平台与商家、消费者与平台、商家与第三方之间均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作为需求方的消费者和作为供给方的商家分别与平台建立代理关系与服务关系,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错综复杂。这就需要考虑风险责任的有效界定和多部门协调监管,寻求多元混合规制模式与在线新经济的制度结构之间匹配性和适应性;探索适用于新业态新模式的“沙盒”监管措施,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准入门槛,允许试错,扩大免罚清单。

目前,我国制造业的数字化程度比服务业的数字化程度要高,产业链数字化融合程度正加速提升。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和在线新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也要依赖于政府的制度供给,尤其要注重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美国一直试图主导世界数字贸易规则,经历了从1.0版到4.0版的变化:1.0版以美国—约旦特惠贸易协定(2001年)中首次以“电子商务”专章为标志;2.0版以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中明确了数字产品的定义、关税和非歧视待遇为代表;3.0版体现在韩美自贸区协定中首次提出了数据产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互联网的访问和使用原则;4.0版集中反映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对与数字贸易相关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上。2016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还成立数字贸易工作组(DTWG),旨在快速识别数字贸易壁垒,制定相应政策规则。世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将是一个异常复杂的博弈过程,背后不仅是围绕商业利益的谈判,还涉及了大量复杂的公共问题、技术问题和商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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