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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立新规 网约车司机不可挂靠多平台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7日 10:57:56

(网经社讯)4月17日消息,网经社移动出行台(DCX.100EC.CN)了解到,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对《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网约车平台,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或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措施。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济南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乘客出行需求变化特点、网约车里程利用率及运行规律等,对网约车运力实施动态监测,提前发布行业经营风险预警信息,适时提出运力规模调控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指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同时,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且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3年。

此外,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价格(不含购置税)不低于10.5万元。还需具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以及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网约车车辆应安装符合相关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15日)、人脸识别、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接入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可实时发送位置信息等运营数据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网约车不得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车身颜色不得与巡游车车身外观颜色相同或相似。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竞争恶化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临时调控措施实施调控,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承诺同时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超过2家。

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联合监管发起部门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和处置建议逐级报送至对应的省级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组成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或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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