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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公布2024年第一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十大案例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10:09:06

(网经社讯)9月27日消息,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于今年部署了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该行动针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展开了严厉打击,并成功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

首批十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2月,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接受组团社委托,接待41名旅游者赴昆明、大理、丽江旅游,安排导游张某提供导游服务,并将丽江段旅游行程接待业务委托给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月,郝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万人自制猪头肉、休闲乐购一日游69.9元”的旅游产品,并进行宣传、招徕,组织45名旅游者赴平遥旅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2024年3月,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以699元/人的团费招徕18名旅游者参加“秀美湖北,情迷恩施”5天4晚旅游活动,向旅游者隐瞒行程中包含购物店和自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并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标准向地接社支付费用,以此获取差价利润。在旅游行程中,地接社委派的导游安排旅游者前往某特产综合超市购物,并另行收取499元/人自费旅游项目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3月,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者参加“重庆武隆四天三晚游”。在实际行程中,导游李某某根据该旅行社的指令,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2月,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者参加贵州5日游。在旅游行程中,该旅行社安排导游舒某某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2月,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受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接待11名旅游者参加“年味西安双飞五天游”,两家公司就该团队具体行程安排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约定行程无购物。行程中,导游杨某某按照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周某的要求,将旅游者带入某玉器店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4年3月,秦皇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发布出境旅游产品,并组织旅游者参加“泰新马10日游”“2024港澳厦门桂林张家界长沙专列15日”旅游行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4年3月,山东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五国自驾】中国老挝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出境旅游产品,以23999元/人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霍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1月至2月,新疆西部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旅游者参加喀什-伊犁旅游活动,使用的车辆不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肖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案 

2024年2月,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矫某某担任旅游团队导游。因旅游者未在行程约定的购物店购买推荐商品,无法获得购物提成,矫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威胁性的语言强制旅游者购买烤鸭。矫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矫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90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网经社移动出行台(DCX.100EC.CN)或许,近日,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梳理出5类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公示如下: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案

案情概要: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检查中发现,青海方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路人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违规经营行为,在下达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上述2家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行为,分别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于保障游客权益、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质量保证金的存在对旅行社形成了一种约束,如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大规模违约等事件时,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应急资金,用于处理相关问题,维护旅游市场的稳定,促使旅行社更加规范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升旅游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从而推动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中签订旅游合同不规范案

基本案情: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检查中发现,青海英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东锦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蓝之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消费者举证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上述经营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事实存在,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上述4家经营单位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等十四项具体内容。建议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出行前,除了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外,还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以保障遇有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案

基本案情: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检查中发现,青海西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消费者举证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该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事项事实存在,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经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优化我市旅游市场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也是保护我市旅游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更是消费者选择高标准旅行套餐及优质旅游服务的重要依据。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旅游市场监管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为大美青海这张旅游金色名片提质增色。

四、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发布的《关于旅行社未做信息变更备案的公告》,发现青海蜂蝶国际旅行社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规经营行为,在下达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经营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是规避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手段,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管模式加强日常检查,发挥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上述存在的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露头就打。

五、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向游客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案

基本案情:根据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处转办的《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内容,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及时开展对投诉转办内容的核查。经调查取证,证实导游杨某在执业过程中,向游客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事实存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导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运用不合规的执业形式变相谋利,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属违规经营行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是为了警示旅游从业者,不要肆意妄为、贪图私利,不要漠视和侵犯游客权益,应主动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依靠优质服务赢得游客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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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4年国庆假期日益临近,国人将迎来2024年最后一次“旅游大迁徙”。为帮助游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打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网经社旗下国内知名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发起“聚焦国庆旅游 保障游客出行权益”专项调查行动(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www.100ec.cn/zt/zxlylx/)。

本次调查行动涉及对象既有携程飞猪去哪儿同程旅行、马蜂窝等头部OTA,也包括途牛、航旅纵横、众信旅游、客路旅行、走着瞧旅行、穷游、要出发、旅划算等中长尾平台,还有途家、木鸟民宿、小猪民宿等民宿平台。如您在旅游消费过程中遭遇任何问题,可向我们提供线索(投诉入口:315.100EC.CN)。电诉宝将通过线索征集、案例披露、滚动播报、专题聚焦、平台评测、专家调研、律师点评等一系列调查行动具体落地手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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