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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发布网约车行政执法 复议 检察 审判典型案例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2日 09:56:13

(网经社讯)2月12日消息,据网经社移动出行台(DCX.100EC.CN)获悉,四川法院与省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召开交通运输领域院厅联席会。会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复议、检察、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群众出行、网约车规范、聚合平台管理等方面,以下为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日,司机杨某驾驶某科技公司汽车搭载5名乘客,准备从A市前往B市某地,行经A市某地铁站处,被拦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车内乘客与驾驶员互不认识,乘客通过拨打某科技公司平台电话联系用车,杨某再电话联系接乘客上车,约定车费支付给杨某。杨某现场出示了其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某科技公司否认安排乘车事宜,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县内班车客运(四类)、县内包车客运。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某科技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某科技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在案涉客运经营行为中占主导地位,其运营区域、经营形式和运营模式明显超出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范围,且通过电话接单不符合网络预约模式,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情形。遂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约车作为传统交通运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典范,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选择,有力推动了传统客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发展。在此过程中,也衍生出一些新型违法客运行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以网约车运营为名,行客运班车之实,企图“移花接木”掩盖其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又试图以“弃车保帅”甩锅驾驶员以逃避交通执法处罚,不仅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也大幅增加长途班车客运安全风险。本案通过准确识别和认定违法主体、行为,提示社会大众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合法营运车辆出行,警示道路客运主体引以为戒,不得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对于引导和规范在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背景下的交通执法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行政检察案例:某县检察院对某县交通运输局疏于监管网约车从业人员资格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某日,郭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某县某镇客运站院坝内倒车时,撞倒并碾压站在车后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以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经审查对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县检察院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过程中,通过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模型发现郭某曾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却仍在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郭某不符合网约车驾驶员从业条件,遂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检察履职

某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郭某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并加入某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某市运管局注册备案。郭某在某市运管局完成注销备案,随后转入县域内某分公司,并在某县交通运输局注册备案,在该区域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因郭某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郭某不再具备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从业条件。某县检察院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撤销网约车不合规驾驶人员,强化对网约车人车审核、证件管理及平台运营等方面的监管。某县交通运输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郭某网约车从业资格证。

典型意义

网约车作为公共交通出行的补充,在为乘客提供方便快捷和相对经济实惠出行服务的同时,也要保障乘客的相关权益和出行安全。行刑反向衔接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明确依据,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行刑反向衔接责任闭环。本案中,该县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助力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

行政复议案例:杨某不服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日,某市交通运输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4名乘客跨市州从某市前往某学校,与其中两名乘客约定运费,涉嫌从事非法营运。后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杨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但一周后,某市交通运输局才将该通知书交邮,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且杨某曾因非法营运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为第二次被查处,决定给予杨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作出次日交邮。此后,杨某同时签收通知书、决定书。杨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某市交通运输局虽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迟至一周后才将《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邮,此时,被申请人已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交邮,此后申请人同时签收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违法行为通知书》。某市交通运输局未依法保障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属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9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得随意损害或者剥夺该项权利。行政处罚法虽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相关规定,但行政机关仍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不代表同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如需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需要在相应文书中详细写明。陈述申辩权利对于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避免程序不当和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案例:某聚合平台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案

基本案情

近年来,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托互联网技术成立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向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某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发现,某聚合平台上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派单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等违法经营的情况。执法机构向该聚合平台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抄告通过该聚合平台违法派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详细信息,要求该聚合平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并在15日内完成整改。该聚合平台委托人于当日签收《整改通知书》,并签订《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化运营承诺书》,随后提交《某聚合平台关于推动网约车合作伙伴合规化经营情况报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前期抄告的无证驾驶员和车辆仍经由该聚合平台接单,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聚合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接入其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派单给无证驾驶员和车辆的违法行为,经执法机构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电子商务平台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聚合平台迅速发展,在有效整合网约车供需信息、提升网约车经营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安全隐患频现、市场价格混乱、网约车经营行为不合规等乱象,迫切需要交通执法部门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该案中,执法部门立足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及时向聚合平台释明有关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聚合平台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对案件抽丝剥茧,将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应用于交通运输执法实践,将网约车聚合平台定性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其依法严格落实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为破解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力促进了聚合平台的规范经营,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以及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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