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原副部长陈智敏表示,他将对大数据的所有权立法提出相关提案。他认为,目前的数据所有权不明确,带来的财富分配自然也不清晰。越来越多数据集中在少数企业手里,这对公民的隐私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都会造成影响。
陈智敏说:“我觉得,这还涉及在大数据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因为今后大量的人被极少数控制数据的人所控制,影响很可能比现在的贫富悬殊还要大。”
近年来,大数据在广告、金融、医疗、出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推动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数字化转型,也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智能化、便捷化。据预测,中国大数据产业市场未来5年内,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到2020年,大数据产业规模将接近5万亿元。
但目前大数据所有权并没有法律 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走在实践的后面,但因为市场庞大,对将来的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大数据所有权进行界定,这不只是财富的分配问题,也是对老百姓隐私的保护。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曾表示,大数据、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问题、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合规问题逐渐显现,对大数据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诸多挑战。
经济学中的斯科定律曾说过:“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不管从一开始,它的产权谁属,最后这项资源都会流动到最善于利用它、能最大化利用其价值的人手里去。”
根据法律原则,业界认为,原始数据是个体用户生成、存储和使用的各种数据资源(包括消费数据、病史信息、社保账户明细、产权登记信息等等)。由于它们与被记录主体息息相关,因此其初始所有权一般被认为由该主体所拥。
但是,原始数据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大数据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切割分析,经过了数据资产化和数据价值化,特别是经过数据到信息再到知识的价值提炼后,它就具有了新的价值。从理论上来说,此时的大数据所有权应该归产生新价值的一方所有,也就是归大数据企业所有。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在一次演讲中表示,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正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如何利用大数据促进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吴晓灵表示,一是我们要加快公共数据的开放力度, 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第二,要充分利用数据公共资源,挖掘有用信息,降低社会的信息收集成本。
明确大数据的所有权当然是规范互联网信息利用的重要一步,更重要的是,应该收集什么数据,如何收集,被谁利用,作什么用途这种大数据使用规则的问题,都应该交由大众讨论,而不是由企业们自行决定并偷偷进行,因为每一个用户都是一个“数字生产者”,只是生产的是个人的数据,所以他们当然有权参与讨论如何利用它。
业内认为,当前我国大数据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一切市场交易行为都有赖法律的保障。因此,我国亟待完善在数据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应以保护大数据产业发展为优先价值,兼顾初始所有权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大数据产业的国际竞争。在合理、合法地界定了数据所有权后,就能进一步明确所有权方对数据采集、使用、分享、转移等权责的界限,从而促进社会发展。
除了大数据带给社会的便利,也有头部企业利用大数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中国青年报》评论文章指出,一方面,在互联网企业“头部固化“的情况下,少数企业能够获得强大的权力,通过无数越来越方便的App与服务全面收集并分析的数据,大型互联网企业可能比你的亲朋好友更了解你的喜好与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将他们想要灌输给人们的想法潜移默化地转嫁到消费者的脑海中。这一图景本身便足以令人不寒而栗,更糟的是,在当前这个数字时代,我们几乎不可能完全不使用这些大公司提供的服务。
另一方面,普通个人对大数据运作的过程一无所知,人们被限制在“信息茧”中,被精准投放的广告驱使着去做决定;其他更小的企业也无力与这些庞大的企业抗衡,造成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
大众在许多层面上会被这些企业控制住,这将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因此,面对企业们对大数据的趋之若鹜,此时提立法是形势所趋,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立法的精神,除了界定清晰的产权外,对保护个人隐私,大数据用于促进社会发展方面也需要严格的规定,而不是仅仅是用于企业生产,单纯给企业创造社会利润。(来源:IT时代网 文/刘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