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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先使用后付费”互联网内容著作权授权机制变革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 15:33:59

(网经社讯)互联网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使图文、音视频、游戏等内容产业生态逐渐发展,媒体形态不断变迁,出现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作品创作者开始从精英化向全民化方向发展,作品的形象从静态向动态演变,作品传播的方式由单一媒介迈向媒介大融合方向。传统一刀切的“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很难适应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发展。由于不同的著作权人有不同的需求,笔者建议,在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环境下,应实行“先使用后付费”的默示许可制度,有效推动内容产业向专业化和知识化方向发展。

现行著作权授权机制的形成源自印刷时代与广电时代,作品的传播方式具有单向性,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授权许可便能满足交易的需要,随着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不断发展,作品的全民化创作及传播媒介都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授权机制显然不能适应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发展。

首先,“一对一”的授权机制会极大的降低作品的传播速度,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宗旨相悖,很难实现作品的传播价值。其次,作品的创作愈发全民化、海量化,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信息很难对称,使用者往往也很难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将会增大市场交易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外,交易成本的提高,将会出现非法复制它人作品的现象频发,且隐蔽性更强。会出现不授权使用、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著作权人的权利无法保障。当然,也会有一部分权利人放弃财产权。而法律并没有明确支持的条款。

对于这些问题,人们试图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由于制度的产生往往落后于产业的发展,传统的集体管理制度已无法满足当下新媒体时代发展的需要。第一,著作权管理机制成立十余年,仍然只有五家集体管理组织且门类单一,互联网内容产业下作品的数量、种类不断扩大,将会出现新的著作权使用方式,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很难匹配需求,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授权与维权的需要,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主导,行政色彩浓厚,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交易主体的平等关系,使得著作权人的市场需求变得更为被动;很难得到著作权人的支持;第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使用标准不公开透明,造成了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尽管,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在法定条件下将特定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规则扩大适用于非会员权利人,以此扩大使用者获取作品范围和降低分散许可交易成本的制度)[1]被加入立法进程,但历史问题凸显,适用范围不明确,无法保障著作权人的话语权,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有效推进。

再者,有学者提出“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适应于互联网”及适用“CC协议”等相关建议,最高院人民法院曾将“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适应于互联网”尝试应用,却在相关司法解释三易其稿后删除了此条款。国外法律体系下形成的“CC协议”,在本土化发展中更多的是一种自律型协议,实施难度较大。

互联网环境下,现行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先授权后传播。现实中,新型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的出现,大量的作品未经授权肆意转载,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对其内容的控制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网络转载传播秩序。与其让内容平台心惊胆战的享受“违法红利”,莫不如因势利导明确确立互联网领域“先使用后付费”的默示许可制度,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海量授权”的问题,保障作品的传播效率,同时也可以有效实现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

我国学界对于著作权默示许可的界定,学术观点不一,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当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传至网络空间时,应该被认为对网络的属性及网络中的一些使用行为是明知或默示许可的,只要未事先声明拒绝对作品的使用,他人的使用行为就该被认可,作为一种补偿,使用人应该以其合理的使用方式支付作者报酬。即“先使用后付费”的默示许可制度,此种模式更适应于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发展。

(1)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共享

因互联网的开放性及共享性特点,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应该被认为对网络的属性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或默示许可的,相当于作者是主动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传播作品。例如,著作权人在社交媒体软件及论坛上发布自己的作品,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默示许可。这种模式下可以实现作者对作品广泛传播及共享的目的,实现著作权人作品的价值。进而激发著作权人对作品创作的激情。

(2)降低许可交易成本,实现高效率授权

在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作品呈现全民化、海量化发展趋势,“海量授权”的需求变大,传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使交易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明显提高,造成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实行默示许可,使用者以支付相对合理的价格来获取作品的使用权。能够降低两者之间的沟通与许可交易成本,从而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实现高效率授权。

(3)实现三方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来看,默示许可制度能够更好的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默示许可制度并没有限制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与支配,只有当作品被不法利用或者收到侵权时,权利人才会予以制止。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并没有对作品进行绝对控制从而阻碍社会公众通过正常渠道对作品的获取,而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另外,著作权人的作品同样需要通过广泛的传播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作品传播者作为平衡原则的枢纽,其利益应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协调,使社会公众获取更多的知识,避免作品传播者通过技术措施使其利益合法化。

(4)可以提供自由选择的退出机制

“选择退出”是指个体必须选择是否从一个系统中退出,如果没有选择退出,他就是系统的一部分,在他退出之前就一直在系统之中。[2]默示许可制度下的退出机制会要求著作权人通知使用人不能使用该作品,但缺少这种情况时,著作权人会被认为已许可了该使用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海量作品的授权在“选择退出”的模式下,将会使得作品的使用不需要明确即被允许。体现了默示许可制度为著作权人提供自由选择的退出机制,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意志。

如何更好的发挥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也是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中的急需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相关研究提出如下几点立法建议。

第一, 将默示许可作为一项独立的许可制度,并作出一般性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将默示许可作为一项独立的许可制度,而是将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杂糅,立法思路不清晰,其价值与功能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应该与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一样作为独立的使用制度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另外,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增加关于默示许可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可以参考此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对著作权许可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著作权人的行为或者沉默足以使人产生已经许可的信赖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成立。”[3]

第二, 适用于网络共享空间的默示许可

作者在社交网络发布自己的作品,一般都是出于传播的目的,只要作者没有明确的禁止他人使用声明,就可以认为作者接受了社交网络共享空间的原则,允许他人在原则范围内转载使用。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侵权现象,使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纠纷不断,而大多数作品使用人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会面临败诉的可能,及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将“默示许可制度适用于网络共享空间”的条款加入《著作权法》很有必要。

第三, 适用于搜索引擎的默示许可

网络搜索引擎服通常使用这样的规则:如果没有采取实现告知手段排除网站的内容信息不被检索、链接的话,则默认为搜索引擎可以使用网页内容,提供给搜索引擎用户检索。[4]此规则在国内外已成行业惯例,也就是说如果网页的著作权人未在网页编写时,事先声明禁止搜索引擎复制和抓取,即默认为搜索引擎可以对其网页内容进行使用。故对此建议,将“默示许可制度适应于搜索引擎”的条款加入《著作权法》来得以确认。

第四, 完善后付费模式下的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如果在默示制度下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相应的满足,势必会影响此许可模式的推进。目前我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著作权人收取报酬,但此模式备受争议,探索一种新形势的集体管理机制势在必行。另外,可以通过立法规定默示许可制度下著作权人的报酬权。明确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或者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一整套作品登记系统及交易模式。

随着5G技术的落地,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逐渐成熟,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传播环境也将不断革新,信息传播与知识扩散的速度与密度增强,内容产业市场经济与利益格局也将发生改变,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授权机制不应作茧自缚逆互联网趋势发展。应本着与时俱进的变革思想,推进“先使用后付费”的著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机制。解决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下海量作品授权、作品传播及社会公众对作品使用的需求。促进科技进步下知识产权体系的不断完善。

引言:

[1]熊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何为》[J]. 知识产权,2015(06):18

[2][3]王国柱.《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06):136,167

[4] 冯晓青邓永泽.《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J].南都学坛,2014(05):69

参考文献:

[1] 华鹰.《数字出版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01):110-111

[2] 蒋志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15

[3] 王淑君.《数据时代著作权授权机制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版版权.2015(01):37-38

[4]云梦妍.《我国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研究》[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9(03):63

[5]杨鹏.《默示许可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适用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8(04):2

[6] 许田恬.《新媒体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广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04):18

[7] 陈筱璇.《论大数据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J].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7(03):74-75(来源: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 文/董倩玉 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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