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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货代电商平台模式下的各方法律责任探析
纪玉峰汇业法律观察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3日 09:51:58

(网经社讯)在国际贸易及运输领域,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不同的货代企业如同一个个齿轮一般,紧密咬合,彼此联动,使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流程顺利运转及完成。

传统货代企业的委托合同建立通常是采取双务协商的方式,即委托方发出托单,货代企业反馈报价,双方达成一致后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无论是托运人委托货代企业,还是货代企业做国外收货人的指定货代,基本都属于这种方式。

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快速发展,我国很多行业都进入了电子交易时代,由此也催生了不同的电子交易平台。近年来,货运代理行业也逐步进入了电商时代,国内外货代平台(或者物流平台)均在深耕中国市场。相对于传统货代行业那种“一家家询价”的方式,电商平台无疑有可选择面广、交易便捷快速等优势。

然而,任何新生事物均有两面性,在促进交易便利化的同时,电商平台也有着“交易双方互不熟悉”的特点,特别是货运代理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痼疾(比如业务人员准入门槛低、空壳公司多、不规范操作多、部分公司的利润来源不合规等),一旦具体业务发生争议,守约方维权时,在责任判定、主体选择、证据收集等方面就要花费更多精力。

同时,货运代理行业有其自身特性,其交易过程不完全与一般的电商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过程相同,故电商平台及平台上的货代企业在整个交易中处于何种地位、担当了什么角色、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便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需要说明,从法理上讲,货代企业与无船承运人(英文名NVOCC,即NON-VESSEL OPERATER COMMON  CARRIER)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无论是涉及的法律关系还是承担的责任后果均有所不同。然而在实践中,货代企业与NVOCC经常密不可分,其身份、地位的转换取决于同一家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考虑到货主在货代电商平台上不仅仅是寻找货代,寻找NVOCC的情况也极为常见,很多从业人员也不注意区分(比如很多人将NVOCC签发的House BL称之为“货代提单”),故本文将货主在电商平台上寻找NVOCC的情况也一并纳入,但此等纳入仅为了探讨货代电商平台模式下的各方法律责任,不代表货代企业和NVOCC是可以混同的。

一、常见的互联网电商平台模式

当前,互联网模式下的电商平台模式虽有差别,但是本质上相差不大,均是由平台经营者设立电商平台,为平台上的经营者提供符合其要求的交易场所(虚拟场所)。根据经营者所出售的物品、服务、购买人群等不同,可以简单将常见电商平台的模式划分为:B2C、B2B、C2C、B2B2C、O2O等。其中,B2C是指商家对应个人,由商家开店出售商品,电商平台的消费购买对象为个人;B2B是指商家对应商家,由商家或企业出售产品或服务,消费购买的对象也为商家或企业;C2C是指个人对应个人,由个人出售自己的商品,消费者也为个人用户,一个人既可以是买家也可以是卖家;B2B2C:是指商家对应商家对应个人,此模式承载的消费购买用户群体就不再是单一的个人或企业了,而是为二者任意一方。突出的特点就是电商平台可以开店铺,出售平台直营之外的商品;O2O是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同时可以包含前面四种模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模式。线上是指电商平台,线下是指实体商店。

在这几种模式中,B2B是一个为解决企业与企业进行线上交易的平台,此模式并非纯粹的实物交易,还可以很好的适用于服务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快速达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

不同电商平台上的B2B基本交易流程有细微不同,但总体来说包含交易、物流等环节。以产品购买为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客户向平台上经营者订货,发出订单,该订单应包括详细的要求; 

(2)平台上经营者收到订单后,根据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查询产品情况;

(3)供货商向平台上经营者进行答复;

(4)平台上经营者在确认供货商能够满足客户订单要求的情况下,向物流商进行查询;

(5)物流商向平台上经营者返回运力查询的答复;

(6)平台上经营者向客户确认订单,同时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并通知物流商运输;

(7)物流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支付网关和银行结算票据等;

(8)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

以上部分环节可以是提前设置好的,因此完成全部流程可能只需要几秒钟。在这个平台交易流程中,交易的双方是“客户”和“平台上经营者”,而电商平台仅为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主要承担的义务包括:主体、资质审核;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发现经营者违规及时处置及报告;保障交易安全;信息保密;信息保存;制定和公开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不对正常交易加以不合理限制或条件,不收取不合理费用;处置措施及时公示;公示区分自营业务及其他经营者业务;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一旦发生产品质量、数量类型的争议,通常由平台上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承担的主要是监管义务和提供服务、促进交易公平的义务。关于电商平台承担的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上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上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看出,电商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着相应的义务前提。即电商平台的监管义务和注意义务。

二、货代电商平台的角色和应承担的责任

与一般的电商平台相比,货代电商平台本质上相同,但货代电商平台促成的交易的流程更为复杂。这是因为:无论是货运代理业务操作本身,还是其所涉及的货物运输合同,均存在环节多、变数多的特点,需要对细节进行沟通,很难通过一次订单确定全部操作细节。

比如,一位用户打算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一箱饮料,他只需要向卖家下订单,并设置收货地址后,就可以等着收货了。至于货款的支付,有时需要预付货款,有时是货到后付款。由于价格、地址、运费、是否购买保险、质保甚至用哪个快递公司都已经设置了选项,故订单成立后,其无需与卖家继续沟通细节,即可完成交易。

而货代业务每票细节不同,货运信息也难以在短时间的沟通中确定。比如客户在电商平台上寻找货代操作一票货物,将一个集装箱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长滩,货运代理公司在电商平台上接单后,其业务人员还需要与客户线下联系,沟通订舱情况、费用确认、提单确认、提单交接、索要保函、告知货物位置所在、目的港货物信息等。同时,由于货运流程环节多、时间长,中途出现变化及状况的可能性也大(如订不到舱、甩柜、海关检验、共同海损、目的港无人提货等),因此无法做到“订单成立后即可撒手”的地步,而是需要持续沟通。在此情况下,与一般的电商平台相比,在货代电商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双方之间的交流更多,很多文件、信息的传递可以通过线下沟通进行。

货代电商平台在整个货运代理实务中的角色和应承担的责任与一般的电商平台相同,货代电商平台从理论上来说,也应该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承担的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一致。其中,对主体的审核不仅仅要审核货代公司的营业执照,还要看其有无相应的资质;平台上经营者是无船承运人时,还要对其是否在国内主管部门备案进行审核。

同理,货代电商平台应该是中介性质的平台,是一个中立提供服务的角色,一旦交易发生争议、陷入纠纷,只要电商平台尽到了监管义务和注意义务,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货代电商平台在实务中的责任转化

在实务中,有的货代电商平台为了促成交易、吸引客户,或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有一些不同的做法,这些做法可能会使电商平台的角色和身份发生转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发生变化。

电商平台主动介入交易

通常货主是要长期出货的,也愿意使用熟悉的、合作过的货代,传统的电商平台模式虽然为货主和货代之间达成交易提供了便利,但这样的操作模式也有“交易双方抛开电商平台”的风险。货主和货代一旦建立了交易,彼此直接联系后,会有相当大的几率在后续业务中直接往来,而不通过电商平台。这必然严重影响到电商平台的利益。

因此有电商平台采取费用支付给平台、单证文件的转递通过平台、交易双方“不见面”的方式。然而这样的操作模式可能会使电商平台在本次交易中失去平台的中介属性,成为了交易的实际参与方,其角色实际上转化成货代。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再以自己“仅是平台”来进行抗辩,而是应当承担货代应承担的责任。

需要指出,电商平台与交易双方签订关于收放款的委托协议或文件转递的委托协议的,并不能完全免除前面所述之风险。特别是由电商平台负责收放款的,在实务中,若电商平台形成自己的资金池,一旦资金链出了问题,无法及时兑付,又不能说清楚资金去向,可能会有刑事风险。因此,电商平台采取此种方式的,一定要做到流程合规、财务合规。

平台拥有的资质是否可以出借给平台上经营者

货代企业依法成立即可正常经营,但是在从事某些业务时,需要相应的资质。比如货代企业如果想在中国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应当在主管部门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如果货代企业想从事美国线运输业务,则必须在美国本土FMC(即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并拥有NVOCC的正式编码。一些实力雄厚的货代公司不一定就是FMC的注册成员。

资质绑定于特定个人或法人实体,无论是NVOCC资质、FMC资质,还是其他资质均不能够随意转让、出借,这一点应无异议。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没有资质的企业从事特定有资质要求的业务的情形并不鲜见,比如一些货代公司违规从事NVOCC业务等,也有一些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为这样的违规操作提供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均对资质提出严格要求的大环境下,也有电商平台为了吸引业务,试图作出某种“创新”。

案例:2020年某月,广东某企业G公司出运一票货物,某印度A公司(在中国有NVOCC备案)的上海代理L公司向G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一家新加坡公司T公司(在中国没有NVOCC资质)。后货物被无单放货,G公司将L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提单项下的货物损失。

对此L公司提供资料称,印度的A公司除了是NVOCC以外,也从事电商平台业务,T公司即为平台上经营者。L公司主张称:既然平台已经有了相应的资质,那么平台上经营者就等同于拥有了相应的资质。

此类案例属于新型案例,即电商平台认为自己可以将资质“借”给平台上经营者使用。

这个做法的大背景是:201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的第12项为: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将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取消,改为备案制,取消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或保证金保险制度。然而,这一举措给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积极影响,不但没有盘活市场,反而严重威胁我国的贸易安全,并在相当范围内造成了“无船承运人不用登记备案了”的错误印象,甚至有律师亦在法庭上持此观点。这样的观点又刺激了很多没有备案的货代公司乃至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违规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前述案例中的境外公司“T公司”拿电商平台A公司的资质当遮羞布,与那些完全不理会资质要求的货代公司相比,已经算有“良心”了。

然而,资质本身不能外借,这一点毫无疑义。故在前述案例中,签发提单的T公司必须自身有中国的无船承运人备案,方可在中国从事此等业务。与之发生业务关系的货代公司(无论是作为其代理人还是其业务委托方)均有义务对其无船承运人资质进行核实。

案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是:该案的电商平台同时也拥有NVOCC资质。如前所述,NVOCC资质不能外借。如果电商平台以“平台”身份自居,那么是否有NVOCC资质就没有意义。如果电商平台在实际业务中签发提单,从事了NVOCC业务,那么在该笔业务中就不再是“平台”,而是承运人身份,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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