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之司法保护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和实施选择性保护,司法保护迫切需要立法保护予以引导。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之政策保护固然重要,但政策保护不能替代立法保护,政策保护与立法保护可以相互促进。为弥补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的缺失,建议起草制订《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这类专门立法,就涉及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的内容做系统全面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作者 | 赵红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原文标题 |《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
首发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一、从业者劳动权益之司法保护与立法保护
(一)从业者劳动权益之司法保护与立法保护的现状
1.司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近些年网约平台用工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所生发出的问题覆盖领域广泛且尖锐突出。在专门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司法机关解决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对网约平台企业及劳动关联第三方与从业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就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的认定为劳动关系,有的认定为雇佣关系,有的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整体而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缺乏立法明确的导向和可以依循的具体法律规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疑惑性。
在我国司法机关审理的网约平台用工劳动纠纷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交通事故等导致从业者或者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发的案件。而司法裁判即使确认了劳动关系,并支持了从业者主张责令网约用工主体承担至从业者或者至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大多也仅限于此,大概率不可能进而支持原告依据确认了的劳动关系进一步主张劳动法上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单倍或双倍经济补偿金等。可见,我国司法裁判适用劳动法普遍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即实施选择性保护。
2.立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十分薄弱,目前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一级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目前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两级也尚无专门有针对性的立法可以直接依循。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目前有一些地方性立法值得研究关注。
(二)从业者劳动权益之司法保护与立法保护的关系
1.司法保护促进立法保护
鉴于网约平台用工方式具有高度灵活性,使其法律关系性质带有相当的模糊性、变异性,其中蕴含的内在规律还难以被精准探寻。而随着司法裁判经验的积累,研究者将司法者对网约平台新业态劳动用工蕴含的内在规律的认知加以总结提炼并传达给立法者,将有助于立法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
2.司法保护迫切需要立法保护予以引导
从道理上来说,立法确立社会秩序,而司法维护社会秩序;立法的作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司法的作用则在于处理人们的纠纷。如果立法并未确立社会秩序,那司法又怎么维护社会秩序?如果立法并未规范人们的行为,那司法又当如何处理人们的纠纷?在我国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十分薄弱,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级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下,司法保护迫切需要立法保护予以引导。
二、从业者劳动权益之政策保护与立法保护
(一)政策保护的现状
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对网约平台用工的支持规范和从业者劳动权益的保护。2015年至今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0年以来更是频频出台政策文件我国全国和地方政策文件对网约平台用工的支持规范和从业者劳动权益的保护来说十分重要,并且经过近一段时间的落实执行,包括召开一系列行政指导会,从业者劳动权益之政策保护的良好效果已经凸显。
(二)从业者劳动权益之政策保护与立法保护的关系
1.政策保护与立法保护不能相互替代
一方面,毋庸置疑,我国实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政策保护当然十分重要并且颇有成效,立法保护不能替代政策保护。
另一方面,政策保护同样不能替代立法保护。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实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还是应当更加重视和强化十分薄弱的立法保护。然而,我国目前全国性立法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保护十分薄弱的短板确实也不能依靠政策保护的强势来弥补。
2.政策保护与立法保护相互促进
一方面,政策需要贯彻法治思维,法律可以规范决策过程。因此,立法保护思维有助于提升政策保护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一般来说,立法大多比政策严谨规范且和缓出台,这是由立法的定位以及与此相关的立法出台需经过严格的审议程序所决定的。现在虽然也强调依法决策,但若论严谨性、规范性,政策还是无法与立法相提并论。比如有的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政策意见就暴露出不够严谨、不够规范之处。
另一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与法律只有一步之遥,成熟的政策所确立的良好且稳定举措可以经由立法程序转化为立法中的法律规范,因此,政策可以让立法富于活力。一般来说,政策更为粗疏和敏锐且往往快速出台,这是由政策的定位(需要时时推陈出新快速回应时代的最新发展需求)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出台无需经过严格的审议程序所决定的。立法大多比政策严谨规范,但立法也比政策保守,吸收政策的“灵气”可以让立法更富于生机。
三、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的总体构想
(一)立法形式
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有以下四种立法形式可供选择:纳入《劳动法典》编纂、纳入劳动基准法立法、纳入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制定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专门立法。本文认为:应当采取制定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的立法形式,可以将立法名称确定为《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将“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也列为第三类立法规划项目,先研究论证,在条件成熟时再启动这项立法工作。
(二)立法适用领域
《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领域主要为从业者接受网约用工主体劳动管理控制或者消费信息及相关服务提供网约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人社部发〔2021〕56号文明确提出“三分法”。笔者认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无疑是网约平台用工最具典型性的情形,也最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规范,但不宜将该法的适用领域仅限定于此,“三分法”涉及的三类情形该法都适用。
(三)立法主要内容
本文建议起草制订《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这类专门立法,就涉及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做系统全面和有针对性的规定。具体可以包含以下内容(十三章):总则,劳动管理控制与法律关系,协议与规则,进入与退出,工作时间与劳动强度,评价、积分与等级、奖励与惩罚,收入,职业安全,社会保险,反就业歧视与职业发展促进,保障机制,法律责任,附则。
(四)立法基本原则
本文认为:《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应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遵从一般规律不违背特殊规律
首先,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遵从劳动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律。其次,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也应当不违背网约平台用工的特殊规律。
2.兼顾保护各方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应当兼顾保护网约用工主体、其他相关平台企业、网约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保护。其次,从业者劳动权益之立法保护还应当兼顾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实行社会共治特别是发挥大型网约平台企业积极、主导作用
本文主张《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发挥大型网约平台企业的积极、主导作用,对于该法实行社会共治而言,不但十分重要且特色鲜明。在《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引导下,大型网约平台企业在实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理应也能够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即承担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网约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发挥大型网约平台企业积极、主导作用,需要立法者揭示阐释大型网约平台企业在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地位功能并找准立法要解决的问题,然后做出精细和有针对性的立法设计。
五、结语
我国既有劳动法在解决网约平台用工的大量现实问题时遇到的障碍非常突出,这十分不利于网约平台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近两年来,国家的相关政策强调:完善并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网约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立法部门若落实前述政策出台以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为侧重点的专门立法,将更加有效地应对网约平台用工对劳动法形成的严峻挑战,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标杆、领航、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