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一、事件背景
6月13日13时许,拼多多上海办公所在地,多位拼多多商家声称被强制冻结货款,关闭关联店铺,他们在申诉无果后,前往上海拼多多总部进行维权“讨要货款”。
6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拼多多在官方微博账号就6月13日商家“维权”做出了回应。声明表示,涉案14名商家以“维权”为名,冲撞、击打写字楼保安人员,强行翻越闸机,抢占电梯,干扰正常办公秩序。并且现场聚集的14名问题商家中,7家存在售假情况,6家存在商品描述不符情况,1家存在虚假发货情况。相关事实已经平台初审、复核程序核查,证据确实。依据商家入驻平台时与拼多多共同签署的《平台合作协议》,拼多多按相应情形,分别对问题商家作出扣除“消费者赔偿金”的处理。
二、专家观点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组织有关法律、行业专家,针对本事件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点评与解读。
问题一:拼多多对问题商家的作出的扣除“消费者赔偿金”的处理是否适当?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表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拼多多扣除“消费者赔偿金”是其行使正当的合同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妥。电商平台与商家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根本上双方是建立在以《平台合作协议》为基础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要受协议的约束。商家不得以售假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是其在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电商平台扣除、冻结商家保证金、货款,甚至关闭商家店铺等行为是在协议中约定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判例,法院遵循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涉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如在今年2月, 成都一商家因在拼多多上出售假冒睫毛膏,被平台冻结8.4万元资金,按照“假一赔十”赔付消费者。该商家不服赔付起诉拼多多,后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网络交易中平台自治尤为重要,第三方电商平台也应当拥有制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处罚等规则的权利。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依据协议,若商家拒绝赔付,拼多多有权对问题商家作出扣除“消费者赔偿金”的处理。
以商家售假为例,根据商家入驻平台时与拼多多共同签署的《平台合作协议》,拼多多可限制商家店铺资金提现,要求商家支付通过拼多多销售的“严重问题商品”历史总销售额的十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若商家拒绝支付该赔付金,则甲方有权以商家店铺资金抵扣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关于电商平台是否有权利从商家账户中扣除“消费者赔偿金”并赔付消费者,已有多个明确判例支持。
问题二:商家的“维权”方式是否妥当?
对此,贾路路认为,涉案商家以“维权”的名义聚集在拼多多总部大楼,冲撞、击打相关工作人员、强行翻越闸机、抢占电梯,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嫌疑,有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风险。当民事主体认为自身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依靠国家行政、司法强制力等进行公力救济,也可以选择依靠自身力量进行私力救济,但是后者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般而言,当民事主体出现纠纷时,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进行公力救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方式。具体到本案中,商家可以选择申请市场监管机关介入进行协调处理,甚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认为,无论商家与拼多多平台之间的纠纷如何,聚众冲击他人经营场所,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甚至于进行打砸泄愤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轻则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可以行政处罚甚至拘留;重则完全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明确的是,以维权之名所做的行为,必须合规合理合法。
问题三:如何看待电商平台的“假一赔十”?
对此,贾路路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假一赔十”的承诺属于电商平台、商家与消费者的三方约定条款,而且本约定属于电商平台、商家自愿加重其自身义务,而消费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其约定条款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拼多多扣除商家的“消费者赔偿金”并将其全部赔付消费者的行为是正当的,甚至是值得支持和鼓励的。
对此,方超强认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商家售假成立的,应支付该商品历史销售总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从目前上海地区法院的生效判例来看,一审法院还是认可前述高额违约金约定条款有效,在部分判决中也支持了拼多多据此提起的反诉。
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讲,商户若是在拼多多平台上售假被处罚,企图通过诉讼降低违约金或者不赔违约金的方式,是有极大困难的。拼多多平台与商户之间的纠纷频发,其核心原因还是商户认为平台对于售假处罚过重。但事实上,商家售假给平台到底带来多少损失?这个问题见仁见智,无法准确去衡量。
问题四:此事件对于电商打假有何意义或启示?
对此,方超强认为,拼多多平台尚不需要批判,毕竟严格限制假货也是平台义务和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必须告诫的是,平台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必须做到事实确凿,公平合理。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本次事件中,拼多多表现的打假的勇气和决心是值得赞赏的。拼多多这个事情实际上也反映了我国的电商平台最大的痛点,不论是传统电商平台,还是新兴的电商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假冒伪劣。这个打假的过程肯定是相当漫长的需要平台,花相当大的成本和技术去实现的。最后就是希望他像当年的阿里一样,坚持不移的去打假。只要做正确的事情,相信市场和这个用户可以给他最好的回报。
对此,贾路路认为,经过此次事件,商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售假的风险,加强自律,注重商品的品质,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而电商平台在行使自己打假职责和权利时,须顶住外界压力,一直坚持平台运营规则和打假的初心。近年来,电商平台上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一大顽疾。而假货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家,探索假货的治理问题就是探索对商家有效约束的问题。事实证明,按照国家法规的“假一赔三”的标准已经无法对假货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商家仍然可以获利。可以说,“假一赔十”加重了商家售假的风险和成本,是考验商家诚信的试金石。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曹磊给出了两点启示,第一、强化平台治理。(1)利用大数据监测、“神秘买家”与委托第三方抽检等方式加强对假货的打击,把好商品关,对提供盗版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进行警告和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打击售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加大对平台内卖家的监管力度,注重对相关利益人和权利持有人投诉的处理,提高售假处罚的执行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处罚体系,缩短处理侵权问题的时间,加强与有关政府、品牌和销售商的合作。第二、加大各方协同治理。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环境非常复杂,市场治理需要新的创新,除了电商平台自身需要在平台合规、商家治理、知识产权、商品品控、商业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外,也需要包括政府、平台、商家、用户、服务商、社会等方方面面来协同治理等,这些都需要适应网络交易的全新的法制环境。近期我国全国人大牵头制定的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无疑就是一个积极信号。